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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Post by: Nicholasrobin on July 04, 2017, 11:09:46 AM 原标题: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接上期)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装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监控,及时消除隐患;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转下期)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