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时候,沈山失去了他唯一的住房。在北京,他一家四口流浪了半年多,才在朋友的帮助下租到了房子。
沈山是北京“以房养老”骗局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但比其他受害者幸运的是,经过长达一年的奔波维权,他拿到了重要证据:
首先,他起诉卖自己房子的孙敏,孙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沈山全权委托自己处理房产的委托书,有沈山的签字,经过公证处公证。
随后,他在公证处调取公证档案,得到了一份自己全权委托“白雪”处理房产的委托书,有沈山的签字,经过公证处公证。
接下来,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过户档案,他得到了一份全权委托“孙敏”处理房产的委托书,有沈山的签字,经过公证处公证。
同一个编号的公证书,公证了三份不同的委托书。正因为这份公证书,他的房子才会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过户。
沈山认为,委托书一变三,且有明显的涂改,足以说明诈骗他房子的人和公证员相互勾结,才使他遭受重大损失。
被过户的房产
2016年3月25日一大早,一群人敲开了沈山的家门,对方气势汹汹:“这房子是我的,赶紧搬家!”
沈山不明就里,一家三口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住了几十年,房子是早年单位分的,怎么现在变成别人的了?
“这房子我买下了,你看看,我这有凭证。”对方言之凿凿,不容分说指挥搬家公司搬起了东西。沈山随即拨打了110。
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对方出示了房产证和购房合同,警察建议他们找法院解决纠纷。
做完笔录回到家,屋子已被搬空。一家人跟着搬家公司的车到了四环外的一间平房,看到了自己的家居用品,“乱七八糟,酱油弄得被子上哪儿都是,根本不能要了。”
一家人没有了落脚之地。儿子有时在单位值夜班能对付一晚,沈山老两口则辗转于医院、商场、快餐店、公园,“反正哪儿不要钱就去哪儿。”2016年冬,沈山“实在扛不过去了”,身上积蓄也花得差不多了。一家人到处找朋友借钱,凑起来付了一年的房租。
房子怎么被骗的?在北京东四环外一处出租房里,沈山说得最多的就是“当时我也不懂呀”“我也不明白呀”。
沈山认为,自己的房子被骗走,公证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万永/摄
2015年9月,与沈山相识多年的闫静给他介绍了一个投资项目:“把房子借给人贷款,你拿利息。”随后,闫静将中金银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李际介绍给沈山,说李际老实可靠,公司资金临时出了点问题需要借款周转,只需要沈山将房产证借给他2个月,资金问题一旦解决马上归还,还会支付利息。
沈山犹豫,“这个我也不懂啊”。李际一再保证,这样做毫无风险,一切手续的办理,包括日后的还款等都不需要沈山操心。
2015年9月18日,沈山被告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需要他本人去公证处“签字确认”。在李际的陪同下,他来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按照对方的要求在一叠材料上签了字。“那些材料上面写了什么我都没看见,就指着那些地方让我签。”签完材料,沈山还被要求和一位不认识的女士一起“照个相”。
事后沈山才知道,这实际上是以他的名义向高某借款140万元,他的房子是这笔款项的担保。
当天,借款人给沈山的银行账户存入140万元,李际转走了130万元。他告诉沈山,这其中有10万元是利息,已经还给了借款方,另120万是他的借款。剩下10万元,“您拿着花吧。”
在沈山的要求下,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载明,李际为发展经营向沈山借到人民币140万元,月息1%,期限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到期一次性计算本息140万元。协议书上还有李际的手写字体:“已付贷款方10万,已付沈山10万息,2月利息及下月贷款利息。”
该协议还附有《担保书》,约定中金银信公司为李际做全额担保。
两个月后贷款到期,沈山并未如约拿回房产证。李际向他表示,手头有点紧,需要再宽限一段时间。沈山急了,“你赶紧还人家钱,不要把我房子搞没有了。”
然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显示,2016年3月18日,这套当时市场价超过300万元的房产,作价170万元卖给了北京大通广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过户。代理沈山办理过户手续的叫孙敏。
房屋买卖合同上,买方代理人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孙敏的是同一个。该号码归属地为山东威海,如今已是空号。
沈山质疑,这是一次正常的交易吗?
被修改的公证书
2016年9月20日,沈山将孙敏及大通广联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沈山认为,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成交,买卖双方系恶意串通,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开庭时他才知道,孙敏就是在公证处与他合影的女士。
庭审过程中,孙敏拿出了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显示,沈山委托孙敏全权代表他处置自己位于农光南里的住房,包括抵押、贷款、有偿转让、签约、过户登记等几乎所有与房产相关的权利。
委托书的落款处有沈山的亲笔签名,日期即为他前往国立公证处的2015年9月18日。
4天后,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冯跃出具了(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0968号公证书,证明沈山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上述委托书,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对此,沈山予以否认。他说,当时根本没有人介绍自己是公证员,也没有人告诉他签署文件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然而,这份公证文书足以使他胜诉的希望落空。无奈之下,沈山选择了撤诉。
75岁的沈山开始自学法律维权,自己不会上网,就让儿子在单位查好相应的法条,自己再抄写在纸上。一年来,他抄写的与案件相关的民法、公证法、合同法等法条就攒了厚厚的一本。
沈山多方搜集材料,从国立公证处调取了前述委托公证书的存档,又从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房屋买卖的所有材料。
比较之下,他发现了问题。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留存的委托公证书中,尽管委托书的受托人是孙敏,但行文中“故委托孙敏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处,“孙敏”二字是补写上去的,修改处还盖有国立公证处的方形印章。孙敏应诉时提供的公证书也存在上述情况。但国立公证处公证档案的委托书中,此处并无修改,被委托的人名为“白雪”。
沈山还发现,这两份委托书与公证档案的委托书字体、字号并不一致。“《公证法》规定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她提供的根本不是副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
国立公证处调取的委托书备档(左)、孙敏应诉时提供的委托书(中)、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调取的委托书(右)
沈山认为,自己的房产被过户,公证员冯跃起到了很大作用,国立公证处也难逃干系,“如果委托公证书没有公证处盖章的修改,一份委托书里出现两个名字,不动产登记中心肯定不认,不会让孙敏轻易过户。”
针对上述疑点,沈山再次起诉孙敏。承办法官告诉他,“这三份公证书我们没法选。”沈山只得撤诉。
今年4月,他向国立公证处提起公证复查。5月12日,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经查阅卷宗和询问承办公证员,《委托书》文本中“故委托‘白雪’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中的“白雪”系打印时笔误,《公证书》出具时对于上述笔误进行了修正并加盖了“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校对章”,而公证处备档的《委托书》没有及时加盖修正。国立公证处认为该委托公证书无不当之处,故不予撤销。
对此,沈山并不认可。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沈山说:“委托是我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果是笔误,为什么不告知我补正或修改,反而是公证员自己悄悄地改了?所谓的受托人又是怎么拿到公证书偷偷过户我的房子的?”
草草的撤证决定
今年5月20日,沈山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然而,北京市公证协会迟迟没有回复。
7月28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他们为何遭遇“以房养老”骗局》,报道了北京市有人以投资返利、代偿本息等为诱饵,诱使老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最终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过户给了他人。
报道引发了舆论关注,公证处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8月中旬,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今年4月,为沈山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冯跃,因在另一案件中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10月27日,北京市公证协会书面答复沈山,该会认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复查查明事实不清,建议该处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对原复查决定予以修正。
同一天,国立公证处书面撤销了这份委托公证书。
“这个撤证决定没有写明任何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查清事实。”对此,沈山也不满意。
如今,沈山的房子已再次被转卖,他要回房子的愿望面临许多法律障碍。
沈山说,当初拉他入局的李际早已失联。
2017年5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李际、中金银信公司“公告送达”了沈山的起诉书副本及传票。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李际偿还沈山借款1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中金银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房子如果要回来的话,他这笔钱我还是要还给借款人的。”沈山说,“但是公证处给我造成的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