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德.威尔逊(Fred Wilson)著名的纽约风投家,由威尔逊领衔的Union Square Ventures参与了比特币初创公司的投资(非货币本身)。弗雷德之所以有意于比特币,是因为他认为比特币可能将是全球互联网的金融和交易协议。
下面,是威尔逊分享的他对于纽约州修订版Bitlicense法规的一些想法。
在过去的一年中,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及其负责人Benjamin Lawsky一直在尝试为虚拟货币服务建立一套法规。他们称呼这些监管条例为‘Bitlicense’。
我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个问题,早在2014年1月之前就为NYDFS进行了公开作证,是这些新规定的先驱。
虽然这些规定只适用于纽约州经营的企业,对于其他寻求虚拟货币监管的各大州而言,Bitlicense将是一个先例榜样,因此我们在考虑监管框架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些州。
最初版的Bitlicense法规是于去年时候公布,NYDFS在评议期间共收到了3700多条监管建议,在处理这些建议上NYDFS确实做了非常出色的工作,并于今年年初时公布了修订版的Bitlicense草案,其评议期始于二月下旬,在3月27日结束(北京时间3月28日)。
这篇文章也是针对修订版Bitlicense法规的公开征求意见。
NYDFS非常谨慎地简化了Bitlicense法规,减少了他们监管的范围,但修订版法规依然存在着两个基本且重要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都涉及重复现有监管要求的情况。
在我具体谈论Bitlicense法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条例之前,我想先说说监管与初创公司及高速成长型公司之间的问题。
“对于初创公司以及高速成长型公司进行监管,我们可以看作是‘对创新进行征税’。”
我相信,对于美国经济以及美国公民而言,这些初创公司以及高速成长型公司在很多原因上来看将是非常重要的,但就主要原因来讲,它们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重要的技术,带来了生活质量上的提升,它们是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引擎。
初创公司以及高速成长型公司应当遵守所有现有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将它们排除于适用于其它所有商业的法律。但是新技术的到来,我们应当将其视为一个机会,根据这些技术所带来的好处以及挑战去审视和更新我们的法律和法规。
而初创公司以及高速成长型公司通常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既它们的资本以及员工规模无法承受大公司的合规性和监管标准。
正因为如此,这类公司在适应监管时将会承受非常大的压力,对于它们的监管,我们可以看作是“对创新进行征税”。
而重复监管将是一种特别有害的监管负担,如果有监管机构能够负责确保企业遵守法规,我们不应强迫企业去重复遵守冗余的法律法规。
尤其是各大州之间监管的重复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公司重复做同样的事情50次(每州各一次)。这些冗余的监管负担,对于那些较小的高速成长型公司而言将是极大的痛苦。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我想提出关于Bitlicense的两个建议。首先是Bitlicense法规的反洗钱(AML)的要求。
虚拟货币交易者及管理人员被要求遵守联邦反洗钱法规,在很多方面来说,这是一件好事。FinCEN(联邦反洗钱监管机构)在2013年3月份时为所有比特币公司明确提出了一个联邦标准。纽约州和其它州应该要求这些虚拟货币商家遵守联邦反洗钱法的规定,但不应州与州之间重复遵守反洗钱法规。
第二个Bitlicense冗余的规定是关于州现金传递(money transmission)监管法规,该法规已经存在并适用于所有虚拟货币业务。Bitlicense中提到的类似规定已经在州法规中存在,它会导致重复创造义务,最终在全国所有的50个州进行复制。
我认为一个更好的构造是,NYDFS免除掉虚拟货币业务的现金传递持牌授权,就像之前Bitlicense根据纽约银行法对于实体特许所做的事一样。
当然,纽约金融服务部一直以来对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所做的工作是值得称道的,他们为构建规范和保护社会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我相信,如果NYDFS能够解决这两个冗余的规定,这样的监管框架对于虚拟货币供应商而言将是更好更有效的,这对于所有参与者而言将是一件非常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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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avc.com/2015/03/comments-on-the-proposed-bitlicense-regulations/作者:Fred Wilson
翻译:洒脱喜
稿源(译):巴比特资讯(
http://www.8btc.com/fred-wilson-bit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