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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Topic: “互联网+”与利益集团的遭遇战,法律成为遏制创新工具  (Read 350 times)
Zhan21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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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08, 2015, 11:45:00 PM
 #1

一些地方性的做法似乎正在给“互联网+”当头一棒。


最近,滴滴被“约谈”了!北京相关部门强调:专车、快车等平台不得接入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一时间,不但埋头创新的互联网公司不知所措,更重要的是,许多已经习惯手机打车的市民出行变得困难了。

放眼古今中外,须知,任何改革从来都是利益的再分配,难免涉及方方面面的传统思维和利益。何况前无古人的“互联网+”?!

为什么?合理吗?怎么破?

【滴滴被叫停,首汽却要做?】

本周二(6月2日),北京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和公交保卫总队共同约谈“滴滴专车”平台负责人。

约谈中,相关部门认为:滴滴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及“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面对监管部门如此压力,滴滴只好紧急叫停了“桔色星期一”活动,官方微博含蓄用一串无意义的符号表示了原因,只是强调“肯定不是钱的原因”。真实原因,你懂的。

此举被媒体称之为“紧急叫停滴滴”,少了一次优惠活动是小事,如果真的影响到专车业务,不知道多少网民得因为出行不便怨声载道。然后,另一则消息不胫而走。许多媒体报道:首汽内部人士确定要上线约租车平台,认为首汽有资质,并且已经用这项目在向外界融资!

一个要叫停,一个要上线。一个是民企,一个是国企。这难免让网民议论纷纷“难道真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于是,有专家出来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就该如此。

事实真是这样吗?

【现行法规有矛盾,专车不是出租车】

相关部门声称的执法依据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须取得资质许可。”

据法律专家熊定中分析: 63号令和北京市地方法规都提到认定出租汽车需要两个构成要件:1、提供运送服务;2、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提供运送服务这没有任何争议点,第二个构成要件提到的,专车不收取时间费用。所以“专车”模式不属于“出租车”,63号令以及所有与出租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则都应当排除其适用。

再看这一条:“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熊定中认为,但该办法并没有对“配备驾驶人员”进行“禁止”性的规定,无论是第十四条直接对汽车租赁企业义务的列举,还是第二十四条之后的罚则都没有。

更何况,根据滴滴专车在APP上公开的《专车用户协议》就能明确看出,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是“撮合用户、汽车租赁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供需”。他们并不出租汽车,只是车辆和司机的搬运工。

我粗浅地觉得,专车到底非法不非法,在目前法律条文解释下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权威的、能代表最高法律效力的结论。因此导致了相关法规颇有一些自相矛盾之处,以及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就导致了互联网企业遭殃,也打击了生存空间和创新空间。

【法规需与时俱进,才能支持互联网+】

所谓如果现行法规依然抱残守缺,而不是与时俱进自我迭代,去包容创新做法的话,举国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的做法将面临集体性风险。

此前,《新闻联播》在“互联网+”节目曾评论到:用户需求成为产品升级的驱动器,创业冲动催生了公共创新的服务器,开放共享、协同创造的思维,正在搭建一个又一个的资源整合的新平台、释放新活力,开拓中国产业升级的新路径。

我以为,专车、快车就是“互联网+交通”的表现。滴滴们真正在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人们的出行问题!简单说,就是用互联网的方式重新组织社会资源,每个人都是乘客,每个人都是司机。想用车,通过电话、网站、手机APP,就有人为你服务,全程专业、安全。这,正是当前全球流行的“分享精神”,将资源的闲置时间与服务,提供给需要的人。

这不止是一门生意,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益。面对中国出租车管理长久以来的体制沉荷,当互联网的创新魅力来袭时,大众的需求像火山一样爆发了!但现在,红红火火的势头又被现行法规秒杀的风险。

既然是创新,必然有破有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从更大的层面看,“滴滴被约谈”犹如一条鲶鱼,将刺激、加速整个现行相关法规迭代、支持创新的过程。

【结束语】

从王安石、张居正到康有为,都悲凉地说过类似的话:在中国搞改革的没一个有好下场。

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首次正式提出,把“互联网+”列为中国传统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转型升级的战略。现在,最重要的是落地、是行动。尤其是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的法律和法规,为什么不能迭代、适应创新?

作为一个互联网信徒,我旗帜鲜明地支持滴滴们。因为,不要与趋势为敌。要支持互联网+而不是相反。

http://www.donews.com/idonews/article/6439.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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