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驳南海仲裁缺乏说服力 反而损害中国权威(图)
新闻来源: 多维 于 2016-07-16 10:49:29 大字阅读 敬请注意: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观点内容不代表本网立场!
南海仲裁案出人意料的裁决结果引发中国激烈反弹,从7月12日开始中国外交部发布声明、中国政府发布声明、外交部官员轮番讲话,习李甚至在一定场合也有了表态,这些回击是十分及时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引发争议的却是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的回击言论。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13日举行《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菲南海争议》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系统介绍了白皮书,并出面解释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同时对仲裁案合法性发起猛烈抨击。
刘振民对南海仲裁结果的批驳缺乏理论支撑(图源:新华社)
刘振民的发言内容被概括为四点
第一,受理菲律宾诉求的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与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也不是一个系统的”,常设仲裁法院只是“为仲裁庭提供了秘书服务”。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是政治操作的结果,因为其中四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先生指定的”,而“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
第三,仲裁庭的人员组成中没有人来自亚洲,不了解亚洲文化、南海问题和亚洲地缘政治,因此无法做出公正判决。
第四,“这五名法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不清楚,他们是有偿服务的。”
这些发言的指向性相当明确,意在证明仲裁庭既无权威 性,也无合法性,因此其裁决必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官员维护中国立场的出发点完全正确,面对这样一份在法理上漏洞百出的仲裁结果,中国的还击也无可厚 非,世界各国皆看在眼里。但刘振民的这些具体指责看似浅显易懂,却并不准确,对于澄清南海仲裁案这一影响重大的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无太多积极作用。
常设仲裁法院不属于联合国系统但并不非法
首先必须谈及的是仲裁庭的身份。确如刘振民所说,受理 菲律宾诉求的仲裁庭并非国际法庭(ICJ),也不是海洋法法庭(ILTOS),但是,它实际上的受理方正是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由 126个成员国分别提名的大名单组成,每个国家的提名以4人为上限,在受理案件时根据当事双方指定和具体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五名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 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就是说,对于常设仲裁法院而言,每个仲裁案件都将设立相应的五人仲裁庭。南海仲裁案五名仲裁员正是在这一规则下产生的,认为 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法院“不是一个系统”,应属误解。
另一方面,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的 确并不相关,后二者是联合国下辖国际司法机构,但并不能因此得出常设仲裁法院“来路不明”“没有权威”的结论。事实上,常设仲裁法院是全世界第一个国际仲 裁机构,以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为法源基础,成立于1900年,比联合国的成立时间早近半个世纪。
中国是常设仲裁法院两次海牙公约的双重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于1993年正式通报承认两次海牙公约,并向法院指派仲裁员,试图用常设仲裁法院不属联合国系统来否认前者的权威性,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臆测不是有力证据
而仲裁庭的组成过程和构架究竟有无合法性?事情仍要从 既有法律规则讲起。常设仲裁法院目前参与处理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分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能源宪章条约》,由于仲裁事 项基于不同国际公约,仲裁庭的组成规则也各有不同。对于南海仲裁案而言,由于其立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组成规则即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相关条款。
按照《公约》附件七,五人仲裁庭在理想状态下应由双方 协议指派,其中两当事国各指派一名仲裁员,其余三人则由双方协议指派,但如果双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名单,可经由争端一方请示后,“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 长作出必要的指派”,只要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不是争端一方的国民即可。而对于被指派的仲裁员,《公约》附件七第三条(e)提出要求“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 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通常居民或其国民”。
南海仲裁案当中,由于中国拒绝参与所有庭审过程,也拒 绝指派己方仲裁员并参与指派协商过程,因此经菲律宾提出后,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受命做出指派。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在2011-2014年担任国际海洋法法 庭庭长,这位法官并非中菲任何一国国民,据此程序组成的仲裁庭在合法性上并无问题,刘振民称另有“各种消息”证明柳井俊二“完全操纵了仲裁庭组成”的指责 很难站住脚,因为指派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本就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份内工作,并不需要其他渠道的消息来“证明”。
与此同时,刘振民所说的“常设仲裁法院有四名来自中国 的仲裁员,但这个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更不用说来自中国”反而与附件七第三条(e)的规定明显相悖,按照《公约》,柳井俊二无权指派来自中 国的仲裁员。至于将“不了解亚洲文化”等问题列为“无法做出公正判决”的必要条件,更难以构成对仲裁庭合法性的正式抗辩。
对于刘振民所提出的第四点,《公约》中已经写明,包括 仲裁员报酬在内的法庭开支“应由争端各方平均分担”,事实上,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受理诉讼时都不是无偿的,即使是普通民事案件,存在诉讼费的事实 也不能用于否决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用“有偿服务”暗示法庭受贿并无根据。
常识,常识
刘振民所提出的“这个案子是公约生效以来第一个所谓依据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创造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云云,更令人不免愕然——刘振民似乎忽略了国际法划界案中的重要判例、同样由常设仲裁法院根据《公约》受理的1996年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红海划界案。
南海仲裁案在其受理和判决中存在诸多法理争议,是不争的事实,甚至仲裁结果受到政治操控也是有可能的,但与此同时,作为《公约》无可争议的缔约国,刘振民就仲裁庭构成而向该案合法性等方面发起的指责在《公约》中非但难以找到根据,甚至多处明显违反《公约》,实为不智之举。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但是官 员支撑自己观点时所引述的材料并不足以具有完全的说服力。但凡华人都认为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无可争辩,这点毫无异议,但是如何表达自己的立场,如何驳斥仲裁 结果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技巧的,这样的反驳方式不单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损害中国的权威,让外界误认为中国为了维护立场已经变得慌不择路、口不 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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