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ober 17, 2016, 02:44:06 AM |
|
去年10月,1400吨生活垃圾从浙江“乘船”来到凤台县境内填埋,导致土壤污染,饮用水源受破坏。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高某等八人,王某的公司以及浙江桐乡市乌镇镇政府、濮院镇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四家单位共同告上法庭,11月1日,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将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淮南市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起诉称:2015年7月,王某以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告桐乡市乌镇镇政府、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签订了《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阜阳焚烧厂处置。
此后,王某以船只运输的方式从浙江省桐乡市濮院砖瓦厂将大量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2015年9月,王某明知高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高某等人处置,结果他们商定直接将垃圾运至凤台县境内择地进行掩埋。其中的掩埋地之一属于淮南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经群众举报,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当地卫生、环保和政府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紧急排除环境损害,对偷埋的污染物依法进行清理、外运、处置。为清理、运输、处置案涉污染物,共计支付各项费用525407.33元。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认为:桐乡市乌镇镇政府等单位,未能尽到妥善审查义务,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资格和资质的永浩公司处置;王某明知永浩公司无垃圾处置资格仍非法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高某等人,无任何垃圾处置资格和资质,非法将生活垃圾运输至水源保护区等地进行掩埋,导致生活垃圾污染掩埋地土壤污染。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25407.33元,同时将上述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基金,由法院、行政主管机关、原告共同监督使用;并判令各被告就违法处置垃圾的行为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前,永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及高某等七名被告被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9月5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该起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急于将滞留在阜阳淮河水城的垃圾处理掉,遂联系被告人高某让其帮忙处理。高某联系被告人许某甲商议处置,后高某、许某甲两人商定在凤台境内选址对垃圾进行掩埋。随后高某即联系王某将垃圾运至凤台县。许某甲乘夜组织车辆将垃圾卸船后运至凤台县刘集乡济祁高速便道东侧的坑内进行掩埋,后因他人反对,许某甲决定重新选址掩埋剩余垃圾。10月中旬,许某甲找到被告人詹某甲,表示要在其与被告人陈某所开的码头卸垃圾,詹某甲同意后即通知陈某。10月18日,许某甲、詹某甲、陈某在山口村与石家湾搭界处的选址查看,后因该处无法停靠机器被陈某否定,返程时陈某提出可将垃圾卸在凤台县山口村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处,许某甲、詹某甲等均同意。此后,许某甲即组织詹某乙的挖掘机在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处挖坑,陈某也将其个人的机器运至淮峡码头准备卸船。10月21日晚,詹某组织车辆在陈某、詹某甲等人经营的码头开始卸垃圾,并将垃圾转运到挖好的坑内掩埋,掩埋均在夜间进行,直至10月26日凌晨方将两船约1400吨垃圾掩埋完毕。掩埋垃圾期间,被告人许某乙、盛某按照许某甲的安排在现场负责组织卸船、掩埋垃圾。
因垃圾恶臭难当,至刘集乡山口村村民陆续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2015年10月25日,凤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掩饰垃圾处属于饮用水源地上游环保护区。后凤台县刘集乡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间,分别组织对山口村和淝北村两处掩埋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同时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掩埋垃圾进行抽样监测。经监测,垃圾中粪大肠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镉、砷等重金属。经审计,清理费用总计492557.33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掩埋处置有毒有害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此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检察机关也将出庭支持安徽省环保联合会的起诉。 (李旭东 记者 黄娜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