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央视“春晚”被网络平台盗播,一审获赔52万元。
4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澎湃新闻(
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处了解到,当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涵盖了著作权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和知产刑事案件等。
擅播央视春晚,“电视猫”成被告
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
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腾讯等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的点播,许可费高达1500万元。
就在2016年除夕之前,国家版权局发文,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等形式传播《2016年春晚》。千杉公司并未获得授权,却于除夕夜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上实时转播了这场晚会。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5万元。
千杉公司辩称,《2016年春晚》不是作品,是录像制品,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法院认定自己构成侵权,因侵权范围小、时间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
法院:春晚系汇编作品,一审判赔50万元
法院认为,春晚是一台综艺晚会,体现了中央电视台对春晚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
中央电视台将春晚传播的权利授予后,央视国际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千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中对《2016年春晚》进行了网络实时转播,该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就《2016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2016年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