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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Topic: 杭州房市新规:开发商自持商品房不得销售或转让  (Read 163 times)
Antnaone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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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5, 2017, 03:37: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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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4日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4月2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土资发〔2017〕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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