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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Topic: 住宅楼外墙脱落砸死路人 法院判定33户居民都要赔  (Read 97 times)
wendty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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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 2017, 04:30:50 PM
 #1

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时遭遇飞来横祸:一栋楼上的墙皮脱落,刚好砸中她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谁来为此事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整栋楼里33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死者家属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29996.30元。
事件回顾
住宅楼墙皮脱落砸死路人
意外发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某途经县城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刚好砸中了周某头部,她受伤倒地不起,被过路群众发现后,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脱落的水泥块有多大威力?它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直接把外机箱砸落在地。之后,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据了解,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这栋住宅楼并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周某家属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是为整幢建筑服务,属于这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大楼并保证安全的义务。
在家属看来,由于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人死亡,两个单元的33户居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他们将33户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33户居民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那么,墙体脱落,住在里面的居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两个单元的律师,有不同的说法。
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认为,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涉案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弄堂,不是用来通行的。周女士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因为历史原因,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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