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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Topic: “极草5X”代理商在产品叫停后仍在淘宝销售,被判十倍赔偿  (Read 110 times)
blinchain (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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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3, 2018, 07:5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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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已因重金属严重超标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勒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的青海春天公司“极草5X”产品再度在司法层面受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日前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因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后仍销售该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产品一家北京市的代理商“北京春天恩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被判败诉,须赔偿消费者销售商品额的10倍赔偿共计47000元。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北京市三中院在2017年12月7日的一份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根据相关文件,“极草5X”从试点生产开始,就按照保健食品的相关规范进行管理,停止试点也系因砷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极草5X”的服用方式亦未能通过符合保健食品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综合考虑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文件,法院认为总局系将涉案产品实际按照保健食品管理,涉案产品应当属于保健食品范畴。
法院还认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作出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文件相抵触,且并不适用于涉案产品的生产管理与产品定性。
法院最终驳回了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根据国家食药总局2016年3月份的要求,青海春天公司的“极草5X”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生产销售。
根据该公司官网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将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技术、专利对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泰国、韩国等地合作方进行了海外市场有偿授权和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澳门地区被授权方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准开展有关产品的生产,有关产品将开始在澳门市场的销售。
此外,青海春天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还披露,公司在2016年完成了六种以冬虫夏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研发工作,于2017年4月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国家食药监总局目前已受理了相关的申报,但该年报同时也表示,“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违法销售极草5X被判10倍赔偿
2016年5月25日,原告黄汉中通过淘宝网购买了“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一盒,单价为4700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显示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而2016年3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已明确提出:“鉴于你公司(指青海春天公司)冬虫夏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及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已停止,你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黄汉中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其所购买的“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的砷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砷含量限量的4到7倍,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冬虫夏草产品重金属监测检验结果(26批次)。该检验结果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春天药用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0.25g/片的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砷含量超过6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含量1mg/kg限量的六倍以上。故黄汉中向春天公司主张退款退货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10倍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汉中的诉求。
二审中,北京三中院认为,黄汉中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发出之后的两个月,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明知应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进行销售。且本案中由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向黄汉中出售的涉案产品的砷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后,仍然进行销售,损害了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三中院援引的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发出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载明,涉案产品因产品中砷含量为4-7mg/kg,超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中砷限量的4-7倍,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2016年食药监总局还再度发文(食药监政信函[2016]245号)要求青海春天公司停止极草产品的生产经营。
法院:极草为保健品,青海食药监认定与总局定性相抵触
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在二审上诉中,坚持认为“极草5X”不归属于既有监督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督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而是应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
此前青海春天公司也作出同样的主张。
从2009年问世至今,青海春天的极草,前后多次变换身份。
2009年1月,“极草”冬虫夏草纯粉及纯粉片产品先是以食品身份上市,旋即被食药监总局在2010年认定冬虫夏草“二级濒危”不能作为食品,国家质检当年也配合打出组合拳,发布《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
“食品”资质被否仅一天,青海省食药监局迅速发布《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极草”从食品摇身一变成为了“中药饮片”。
2012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再度出手,叫停冬虫夏草的“中药饮片”身份。不过,同年8月,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海春天被纳入试点,“极草”的身份从“中药饮片”变为“保健品”。
但青海春天一直未拿到保健品批号。
作为代理商的北京春天恩荣健康公司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青海省食药监办发布的【2014】53号文、《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以及其它数份证据,试图证明销售的产品是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且“极草5X”属于创新试点产品,不属于食药监管的药品、食品或保健食品。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但北京市三中院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公开发布的多份文件,仍认定“极草5X”为保健品,按照相关食品标准,其砷含量严重超标。
北京市三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系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该文件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文件相抵触,且“滋补类”中药材涉及的《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內容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造用问题的批复》主要系针对滋补类中药材的销售问题进行规范,并不适用于涉案产品的生产管理与产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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