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200. 虚拟货币
目录
200.1 介绍 2
200.2 定义 2
200.3 许可证 3
200.4 申请 3
200.5 申请费 5
200.6 主管人的行动 5
200.7 合规 6
200.8 资金要求 6
200.9 保管和保护客户财产 6
200.10 重大业务改变 7
200.11 控制权改变;兼并与收购 7
200.12 账本和记录 8
200.13 检查 8
200.14 报告和财务披露 9
200.15 反洗钱项目 9
200.16 网络安全项目 11
200.17 业务连续性和灾难修复 12
200.18 广告和推广 13
200.19 客户保护 13
200.20 投诉 14
200.21 过渡期间 15
200.22 可分割性 15
200.1 介绍
本部分包含了和虚拟货币业务相关的行为。
200.2 定义
就本规定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 关联方:指任何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被共同控制的另一个主体
(b). 网络安全事件:指任何成功或不成功的非法访问、扰乱、滥用持证人电子系统或存储在这些系统上信息的的行为或尝试
(c). Department:指纽约州金融服务部
(d). 兑换行为:指任何把法币或其他价值物转换或交换成虚拟货币,把虚拟货币转换成法币或其他价值物,或把一种虚拟货币转换或交换成另外一种虚拟货币
(e). 法币:指政府发行的通过政府命令、规章或法律而被指定为该国法定货币的货币
(f). 持证人:指任何根据本规定被主管人准予许可证的主体
(g). 纽约:指纽约州
(h). 纽约州居民:指任何在纽约州居住,位于,有办公地或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
(i). 主体:指一个个人,合伙,公司,组织,合股组织,信托或其他以任何形式组成的主体
(j). 预付卡:指一种电子支付手段:(i)可以在某一商户或共享姓名、标价、标志的一组关联商户或可以在多个不相关联的商户或服务提供商处使用;(ii)以某一特定数量的法币发行定价;(iii)若适用,可以且仅可以法币充值;(iv)发行和/或充值的基础是购买或交付未来的产品或服务;(v)出示时可以兑现;以及(vi)若适用,可以且仅能以法币赎回
(k). 高管:指某一主体的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执行、财务、运营、合规人员,主席,法务,管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人,受托人(视情况而定)
(l). 主要股东: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某一主体超过10%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或是拥有、控制或持有有这一权利的主体的超过10%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m). 主要受益人:指任何有权收益某一信托超过10%的主体
(n). 合格保管人:指一个经主管人事前批准的银行,信托公司,国家性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组织,联邦储蓄组织,信贷机构或在纽约州内的联邦信贷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本条所用短语的定义与Banking Law一致
(o). 传递:指通过第三方将虚拟货币有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包括从一个主体的账户或存储地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或存储地
(p). 虚拟货币:指任何种类的作为交换媒介的电子单位或抑制电子存储价值的形式。虚拟货币应被广泛理解为包括有如下特征的电子单位(i)有集中地存放地或管理员;(ii)没有集中存放地或管理员;或(iii)可以通过计算或制造而创造或获得。虚拟货币不应当被理解为包含下列:
(1) 具备下列特征的电子单位(i)仅被用于在线游戏平台(ii)在该游戏平台外没有市场或应用(iii)不能被转换或赎回成法币或虚拟货币;以及(iv)可能或可能不能兑换成现实世界中的产品、服务、折扣或购买物
(2) 作为发行人和/或指定商户客户联合或奖励计划一部分的可以用于兑换产品、服务、折扣或购买物的电子单位, 或可以兑换成另一客户联合或奖励计划的电子单位,但是不能被转换或赎回成法币或虚拟货币;或
(3) 作为预付卡一部分的电子单位
(q). 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指下述任何涉及到纽约州或纽约州居民的活动:
(1) 接受用于传递的虚拟货币,或传递虚拟货币,除了该交易是以非金融目的而进行且不牵涉到超过名义金额的虚拟货币的转移
(2) 代表他人存储,持有,维持存管或控制虚拟货币
(3) 将买卖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客户业务
(4) 为客户业务提供兑换服务;或
(5) 控制,执行或发行虚拟货币。
开发或发布软件本身不构成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200.3 许可证
(a). 许可证要求。任何人在没有从本文中列出的负责处获得执照,不得有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行为。受许可人不得行使Banking Law Section 100中的受托责任
(b). 禁止未获得许可证的代理。任何许可证获得者禁止将虚拟货币经营业务委托给没有许可证的代理。
(c). 许可证要求的豁免。下列主体可以免除本文提到的许可证要求:
(1) 根据New York Banking Law设立且已经被主管人批准进行虚拟货币业务的单位
(2) 仅仅利用虚拟货币来买卖商品或服务,或者用于投资的商户或消费者
200.4 申请
(a). 本规定中提到的许可证申请,必须为书面,在宣誓下进行,其形式必须经由主管人批准,同时要包含下列信息:
(1) 申请人准确的名字,包括以业务命名的,组织形式,设立时间,设立地的管辖归属
(2) 申请人所有附属机构的名单,以及用以说明申请人和各附属机构直接关系的组织结构图
(3) 包含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身份信息的表单;表单内容应包括:上述个人的姓名,住址和通信地址,个人经历,经验,资格,同时还需随附该个人同意将信息公开给Department的同意书
(4) 一份由独立调查机构出具的,为主管人所接受的对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背景审查报告
(5) 针对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以及受雇于申请人但可以接触到客户资金的所有个人,不论该资金是法币还是虚拟货币形式,(i)一套完整的指纹,或一份证明指纹已被第三方供应商(被主管人认可的)在何日交至State 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ervices 和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ii)若适用,相关主管人要求的处理费;以及(iii)两张不大于2*2英寸的证明像
(6) 申请人和其管理层的组织结构图,包括高管或高层,显示出其权利层次以及职责分配
(7) 一份申请人及其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当前财务报表,以及一份申请人下一年度运营的预计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
(
一份包含申请人设想的,当下和历史业务的描述,包括已经或打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细节,所有相关网站地址,申请人的相关业务的管辖地,主要业务所在地,主要市场,预计的用户群,具体的营销对象,以及任何在纽约的实体运营地址
(9) 银行开户的安排细节
(10) 所有本规定所要求的或有关的书面政策、程序
(11) 一份公证过的陈述,列出所有申请人或其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在任何政府机关,法院,仲裁庭所面临或有危险面临的民事、刑事案件,诉讼和程序,包括当事人姓名,案件性质,案件状态
(12) 被主管机关所接受的一份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 出具的、说明申请人遵循了纽约州税法责任的认证表
(13) 若适用,一份申请人、其董事、职员或客户为受益人的保险单
(14) 一份解释虚拟货币兑换法币价值计算方法论的说明; 以及
(15) 其他任何主管人所要求的信息
(b). 作为本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需证明其将在获得许可证时满足本规定的所有要求
(c). 虽然有上述(b)的规定,但是主管人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且在与Financial Services Law以及本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致的基础上,授予申请人有条件的许可证
(1) 一个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发给未在获得许可证时满足所有要求的申请人
(2) 有条件的许可证的持有人可能收到更高程度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的范围和频率
(3) 除非主管人取消这种有条件的状态,或者为有条件的许可证延期,否则有条件的许可证将在颁证两年后过期
i). 主管人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且在与Financial Services Law以及本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致的基础上:
(A). 为有条件的许可证延期;或
(B). 取消有条件许可证的有条件状态
(4) 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依据本规定200.6条被终止或撤销
(5) 有条件的许可证可以基于主管人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任何合理的条件
(6) 主管人可以移除任何有条件许可证的条件
(7) 在衡量是否颁发有条件许可证,或是否为有条件许可证延期或取消有条件的状态,或是否设定或移除某项具体条件时,主管人可以考虑任何相关因素。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业务的本质和范围
i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预计的业务量
ii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业务给客户、虚拟货币市场、金融市场、普通大众所带来的风险的本质和范围
iv).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所采取的限制、减轻其业务风险的措施
v).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在FinCEN注册
v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在任何政府机关或金融业或其他商业活动的自律组织内获得执照、注册、或其他方式的授权
vii). 申请人或许可证持有人在金融服务或其他业务上的经验
viii). 许可证持有人作为主管人颁发的有条件执照的持证人的历史
(d). 主管人可以允许本规定下的申请或其他本规定要求的材料以电子方式提交
200.5 申请费
作为申请获得本规定中的许可证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交初审费5000美元,以覆盖处理申请、审阅申请材料、调查财政状况和责任、金融和商业经验以及申请人品德和合适性的费用。若申请被否决或撤销,该项费用不会被返还。每一许可证持有人将会被要求向Department支付处理与许可证有关的额外申请的费用。
200.6 主管人的行动
(a). 概述。在申请人依据本规定递交申请、支付必须费用并证明申请人将有能力遵循本规定所列的有关许可证的要求时,主管人将会调查财政状况和责任、金融和商业经验以及申请人品德和合适性。若主管人认定,申请人的相关特征可以证明其将会在本规定的立法目的范围内,诚实、公平、公证、仔细、有效并且将以一种需要社区群体的信任的方式开展虚拟业务,则主管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获得批准,并向申请人颁发虚拟货币业务经营许可证,改正可能受到本规定条款或其他主管人认为合适的条件的限制;否则,主管人将拒绝申请。
(b). 批准或拒绝申请。主管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90日内批准或拒绝申请。主管人酌情合理延长该90天期限以使得本规定的要求得以满足。根据本规定颁发的许可证直到被申请人交回,或被终止、撤销过期之前,均有效。
(c). 终止或撤销许可证。主管人可以下列理由终止或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可以拒绝发原证的理由、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合理原因或持证人未能在终局判决30日内或暂缓执行过期或结束30日后,支付州内或州外任何法院的判决;但是,若判决因法院要求、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而暂缓执行,则(因持证人未能支付判决而导致的)终止或撤销许可证程序,不得在该暂缓执行期间内及其之后30日内开始。“合理原因”指持证人违反或很可能违反其合同义务或财务业务或参与到不合法、不诚实、过失或不公正的给大众造成伤害的行为
(d). 听证。任何依据本规定颁发的许可证不得未经听证被撤销或终止。主管人将给持证人不少于十天的书面通知,通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将以挂号信方式送至持证人的主要业务地。主管人任何终止或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均须陈述理由,并送达至持证人在Department处登记的主要业务地
(e). 初步禁令。当主管人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时,其可申请初步禁令以限制持证人继续开展违反本规定、Financial Services Law、Banking Law、Insurance Law的活动
(f). 权力保留。本条款不应被理解为是对主管人在Financial Services Law、Banking Law、Insurance Law下权力的限制,包括调查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或对违法违规的主体采取行动。
200.7 合规
(a). 概述。各持证人均需遵守所有使用的联邦、州法律、法规。
(b). 合规专员。各持证人均需指派一名或多名合格的员工负责协调和监测本规定和其他所有联邦、州法律法规的合规情况
(c). 合规制度。各持证人均需保持并执行书面合规政策,包括与反欺诈、反洗钱、网络安全、隐私和信息安全和其他本规定要求的政策,这些政策须经持证人的董事会或其同等主体审阅并批准
200.8 资金要求
(a). 各持证人均需在所有时候维持数额和形式充分的资金,该资金数额和形式须由主管人认定为足以确保持证人财务完整和承担持证人相应的运营风险。在确定持证人所需维持的最低资本数额要求时,主管人将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持证人的总资产构成,包括各资产的仓位,规模,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
(2) 持证人的总负责构成,包括债务规模和还付期限
(3) 实际和预期的虚拟货币业务量
(4) 持证人是否已经在Financial Services Law, Banking Law 或Insurance Law下获得主管人的经营许可或被监管,或是否是受这些法律管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且该状态是否良好存续
(5) 持证人的杠杆化规模
(6) 持证人的流动资金情况
(7) 持证人通过信托账户或保证金给予客户的财务保护
(
持证人将服务的主体类型;以及
(9) 持证人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b). 各持证人将以主管人接受的百分比,以现金、虚拟货币或高品质、高流动性、投资级别的资产维持本章节规定的资金要求
200.9 保管和保护客户财产
(a). 各持证人将维持保证金或客户为受益人的美元信托账户以保护持证人的客户;保证金和信托账户的形式和金额将以主管人所接受的为准。若持证人依据本章规定维持一个信托账户,则该信托账户必须有合格保管人来管理
(b). 若持证人代表他人存储、持有、保管或控制虚拟货币,则该持证人需持有同样种类且等值的虚拟货币
(c). 各持证人禁止出卖、转移、分配、出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或为资产设定负担,包括持证人代表他人存储、持有、维持、保管或控制的虚拟货币,除非该他人对这些数字货币指定的出卖、转移或分配。
200.10 重大业务改变
(a). 若持证人计划或打算引入或提供一种全新产品、服务、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对现有的产品、服务或活动造成涉及到纽约或纽约州居民的重大改变,持证人必须获得主管人的事前书面同意。
(b). 一种“全新产品、服务、活动”或者“重大改变”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发生:
(1) 所提出的新产品、服务或活动,或提出的改变可能产生关于这些新产品、服务或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
(2) 所提出的新产品、服务或活动,或其他提出的改变可能造成对企业运营安全的顾虑;或
(3) 对现有产品、服务或活动的改变将可能导致该产品、服务或活动与其许可证申请上所列的描述显著不同
(c). 持证人需提交一份书面计划,描述所提出的新产品、服务或活动,或者所提出的重大改变,包括一份对其业务运营、合规政策、持证人业务整体影响的详细描述,以及其他任何主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信息
(d). 若持证人对所提出的新产品、服务或活动或所提出的改变的重大性有任何疑问,持证人可以在引入或提供新产品、服务或活动或作出改变之前向Department寻求澄清
200.11 控制权改变;兼并与收购
(a). 控制权改变。未经主管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可能导致持证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行为
(1) 在任何控制权的改变之前,与取得持证人控制权的一方均需向主管人提交在形式和内容上被主管人所接受的书面申请,包含但不限于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其董事,高管,主要股东,主要受益人(视实际情况而定)的详细信息
(2) 针对本章节,“控制”指直接或间接能指导或促使持证人管理和政策方向的占有,不论这种占有是通过拥有持证人的股票,或者是拥有有这一权利的他人的股票,或是其他形式。如果一个主体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有持证人超过10%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或是拥有、控制或持有有这一权利的主体的超过10%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则推定为“控制”。在上述主体内担任董事或高管不被推定为“控制”
(3) 主管人可以依申请认定是否有“控制”的情况。这一认定应当在申请后30日内或主管人规定的更长时间段内作出。基于本章节而递交的诚信的申请可以在直至主管人开始处理该申请时免除申请人本章节项下的责任。在通知和听证后,主管人可以依据本章规定撤销或修改其认定。在作出认定时,主管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i). 他人购买普通股是否仅有投资目的,而非要获得对持证人的控制权
ii). 他人是否可以指导或促使公司的管理或政策的方向
iii). 他人提出的董事是否与持证人管理层、董事会提出的候选人不一致
iv). 他人是否可以寻求或接受持证人董事会的代表
v). 他人是否可以索要或加入到索要持证人股东需批准事项的代理投票权中
vi). 其他可以反映他人将要或不会对持证人控制的因素
(4) 主管人将在接受到其认为完整的申请后12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控制权改变的申请。该120天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由主管人延长,延长至使得本章节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得以满足的合理期限。
(5) 在考量是否批准某一提出的控制权改变时,主管人除其他因素外,将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需求、对公众的便利性
(b). 兼并与收购。未经主管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可能导致持证人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兼并或收购的行为。
(1) 在任何这种兼并或收购之前,根据情况,兼并方或收购方需向主管人提交一份包含有该兼并收购书面计划的申请。该计划需要有主管人同意的形式和内容,且需要说明被兼并的实体,存续的实体,或收购持证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实体,且需要说明交易条款和执行方式。
(2) 主管人需在收到包含有书面计划且被其认定为完整的申请后120天批准或否决某一提出的兼并或收购。该120天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由主管人延长,延长至使得本章节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得以满足的合理期限。
(3) 在考量是否批准某一提出的兼并或收购时,主管人除其他因素外,将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需求、对公众的便利性
200.12 账本和记录
(a). 各持证人需要制作、保留、保存所有与其虚拟货币业务服务有关的原始形式或原本文件格式的账本和记录至少七年,起算时间为该类文件产生之时,保存状态需要使得主管人可以判定持证人是否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各持证人维持的账本和记录需要,但不限于:
(1) 针对每一笔交易,其数额、日期、准确的交易时间,支付指令,收入和支出的总手续费和由持证人直接或代表持证人的扣款,姓名,账号,(i)作为交易方的持证人客户或账户持有人的实际地址;和(ii)根据现实情况,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各方的实际地址
(2) 一个包含有所有资产、负债、权益归属、收入、支出的总账本
(3) 银行流水单和对账单
(4) 任何提供给客户或对家的账单或评估单
(5) 董事会或其同等机关的会议记录
(6) 证明遵循了相应州和联邦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记录,包括客户识别与文件验证,连接客户与其各自账户和余额的记录,列举违规事项的记录
(7) 与调查客户投诉、交易错误解决或可能违法违规的事实有关的交流和文件
(
所有其他根据本章节需要保存的记录;和
(9) 所有其他主管人可能需要的记录
(b). 若被要求,各持证人须立即向Department提供所有设备、账本、记录、文件和其他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掌握的信息,不论其位置。
(c). 对未完成或非活跃虚拟货币账户或交易的记录需要保存至少五年,起算时间为该虚拟货币被Abandoned Property Law 认定为被遗弃财产之日起。
200.13 检查
(a). 各持证人需要允许并协助主管人在其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时间检查持证人,但主管人至少每两年需要认定,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持证人的财政状况
(2) 开展业务的安全可靠性
(3) 管理层的政策
(4) 持证人是否遵循法律法规;以及
(5) 其他主管人可以认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证人在纽约州州外的行为,若该行为在主管人看来可能影响到持证人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b). 各持证人需随时允许并协助主管人检查持证人所有的账本、记录、账户、文件和其他信息
(c). 各持证人需允许并协助主管进行判定持证人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展开的特别调查,同时在必要程度内允许并协助主管人检查所有相关设备、账本、账户、文件和其他信息
(d). 在认定持证人的财政状况、其业务的安全可靠性或其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时,持证人需在主管人认为必要或合适的时间时,允许并协助主管人检查持证人的关联方
200.14 报告和财务披露
(a). 各持证人需要在其财政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向主管人提交其季度财务报表,报表形式需要符合主管人规定,同时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 持证人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综合收益表,权益归属变化表,现金流表,净流动资产表
(2) 一份满足本章节其他财务要求的表
(3) 财务预测和战略性商业计划
(4) 账户表格,包括各账户描述;以及
(5) 一份关于持证人在本章节下允许的投资的报告
(b). 各持证人需要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一份由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和认证以证明持证人内控结构的有效性。所有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
(1) 一份陈述,包含管理层在准备持证人年度财务报表,建立和维护充足的内控和财务汇报的程序,遵循法律法规中的责任
(2) 一份持证人管理层针对其财务报表所涵盖财政年度的法律合规性评估
(3) 一份持证人高管或董事证明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证明
(c). 任何针对持证人或其董事、主要股东、高管和主要受益人(视情况而定)的任何犯罪行为或破产程序,各持证人将在该行为或程序开始后立即书面通知主管人
(d). 各持证人将书面通知主管人任何关于其根据本规定200.4章或本章提交给Department的,用法币计算虚拟货币价值的方法论的变化
(e). 各持证人均需在发现与受许可行为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主管人
(f). 各持证人需在主管人可能提出的其他时间内向主管人以其要求的形式提供额外报告
200.15 反洗钱项目
(a). 所有本章节中提到的美元标价均需要以Department提供的方法来确定以法币定价的虚拟货币的价值
(b). 各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