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吧。
范冰冰逃税几个亿,罚款了事,刘晓庆亏死,才几千万确坐牢一年多,看起来的确不公平。
不过关于范冰冰可以不定罪,这个法律中确实有相应的规定,而且之前这个规定就一直存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实施至今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意上述条文中的黑体部分,范冰冰如果及时补缴的话,可以只受行政处罚(通常是罚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刘晓庆,我查了一下,她是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刑事拘留,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而在这个时期内,中国的当时的刑法分别是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实施,和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实施,对于这两个版本中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注意这两个版本的二百零一条与现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个最明显的区别没?
现行的刑法中对于二百零一条多了这样一句话:“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句话是2009年02月28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加上去的,沿用至今。
因此,正是因为2009年刑法关于【逃税罪】中的这个改动,使得范冰冰可以适用这一条,得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晓庆案发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所以才去坐牢。
法律在纵向时间上永远不是公平的,就像八十年代,当时抢一顶帽子都会被以流氓罪判死刑,所以在法律中永远不能拿过去的案件来与现在的案件的相比,永远都是有区别的。
当然,对于范冰冰是否该坐牢,抛开法律不说,从道义和情理上来说,我个人认为“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