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备忘录解释了税务部门针对可转换的虚拟货币,采取的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策略。
背景
于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IRS)发布2014-21一般税收细则,阐明了现有的税收制度下,如何处理可转换的虚拟货币问题。可转换的虚拟货币是指,与真币一样的一般等价物,或者说可以代替真正货币使用的虚拟货币。出于美国联邦税收的目的,国税局的通知规定,可转换的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财产,要被征税。
营业税政策
纽约州和地方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卖方交付给买方有形动产,或指派特定服务的收益。sale这一术语包括有形动产的易货交易,和由一个人在考虑到其他收益的情况下给予他人的服务行为。详见20 NYCRR526.7(D)。
易货交易实际上是由两个独立的销售交易组成。在易货交易中每一方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给对方,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回报。在易货交易的基础上,这种交易需要被被收取营业税。在交易中,提供服务的一方要征税。
在纽约州,通过虚拟货币交付货物,或给服务付费,将被视为一个易货交易。出于征收营业税的目的,可转换虚拟货币是无形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购买或使用不征收营业税,由一方易货交易收到的任何可转换虚拟货币也是不收取营业税的。
然而,如果在实物交易中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这需要被征收营业税。在纽约州,卖家如果要接受虚拟货币支付或服务,必须注意营业税的目的,并做好每笔交易的记录,定期申报营业税。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纽约州税法符合可转换虚拟货币的联邦处理通知,参见IRS公告-2014-21详细说明。该通知规定,出于征税目的,可转换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适用于产权交易的一般税收原则适用于可转换虚拟货币的交易。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IRS公告2014-21。
注:TSB-M是修改法律,法规或部门政策,现有的部门政策或信息的声明。这是准确的颁发日期。后续更改的法律或法规,司法判决,上诉法庭的决定,税收或部门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TSB-M信息的有效性。
来源:
比特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