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同意为企业提供更多时间,以满足获得牌照的规定。这是美国国内首例关于比特币业务牌照的规定。
对于那些无法立即满足所有规定的初创企业和小企业,该局将颁发一个用于过渡的两年期比特币牌照(BitLicense)。
作为第一个提出比特币规定的州,纽约州此举受到密切关注。全球各地的监管机构正在考虑如何监管比特币。
纽约州的新规只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所,即那些获取或存储这些货币的公司,以及那些发行电子货币的公司。新规不适用于那些接受比特币付款的公司或消费者。
这些新规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条例。那些符合新规的企业必须提供交易收据、制定消费者投诉政策并披露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风险。
为鼓励天使投资进入这一领域,新规还规定,对于那些并不参与日常或重要管理决策的相关方,这类企业还可以免除这些人的责任。
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拟议的交易记录保存要求从10年缩短到7年,并不再强行要求获得牌照的企业取得交易各方的地址或其他数据。
该机构还明确了哪些企业不必获得比特币牌照。软件开发商、虚拟货币矿工等将不必获得牌照。
比特币价格曾一度升至1150美元的高点,如今则仅仅315美元左右。
以下是笔者从虚拟货币定义、监管对象、监管必要性等几个方面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的简单评述。
一、关于虚拟货币的三点定义:为什么Q币不属于虚拟货币?
虽然该监管规则被称为“比特币牌照”,但其监管对象并非只有比特币。该部分法案被编入《纽约金融服务局法律法规》(REGULATIONS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第200节,名称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
在第二条“定义”部分,该规则为明确监管对象,给“虚拟货币”下了定义: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指任何一种作为交易媒介、以数字形式储存价值或者是支付系统技术一部分的数字单元(digital unit),虚拟货币应当被广义解释为可交易数字单元(digital units of exchange),包括:
(i)有集中的储藏处和管理者的;
(ii)去中心化的,没有集中的储藏处和管理者的;
(iii)可以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创造和获得的。仅仅能够在在线游戏平台使用,没有交易市场也没有游戏平台之外应用场所的数字单元不能够被解释为虚拟货币。此外,作为维护客户关系或者奖励计划中的一部分而发行的,只能在发行者或者指定商家排他使用的,不能折合或者兑换成法定货币的数字单元也不是虚拟货币。
首先,虚拟货币定义中提出的三点属于或有并列关系,按照美国法律的习惯定义方式,先划定一个较大的定义范围,再从此范围中进行排除,该定义即采取了此种定义方式。
关于虚拟货币的产生,定义表述为“可以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创造和获得的”。①比特币、莱特币等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是由开源对等的网络软件产生,由作为“矿机”的计算机“挖矿”得来,属于“通过计算机获得”。②人工创造的可交易数字单元则包括了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互联网公司发行的Q币、游戏币等。
这两种产生方式直接决定了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工创造的货币想要广泛流通必须有发行机构作为信用支撑,否则这些所谓的货币无异于白纸。因此Q币只能在腾讯公司打造的“虚拟王国”中使用,而不能扩大到其他应用场景。法定货币能够在一国甚至国际范围内流通,正因发行者自身信用足够强大,其强制流通性有法律来保障、有国家强制力作支撑。
比特币没有发行中心,其信用来源于人们对其算法和技术的信任。在理想情况下,比特币技术受到人们普遍的信任,而自愿持有、接受、使用比特币,那么其信用就自我塑造起来。但问题在于,比特币的理想情况并不会自动出现,比特币信用的自我塑造,是业内人士急于想解决的问题。
其次,该定义将虚拟货币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集中储藏处和管理者的;一种是去中心化的,没有集中储藏处和管理者的。
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它们的原理相近,创造和转让基于一种开源的加密协议,不受到任何中央机构的管理,均属于第二类虚拟货币。
第一种虚拟货币依然包含了法定货币衍生的电子货币以及Q币等互联网公司发行的“数字单元”。
最后,该定义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最后的逆向排除,这一点将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Q币、游戏币等区别开来。将此排除规则正向解读,可以看出此概念要求虚拟货币必须有交易市场,有在线游戏平台之外的应用场景,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发行者,必须能够折合成法定货币四个特点。
那么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如Q币、人人豆、游戏币等,都被排除在此虚拟货币概念之外。
再如各种商家的“返券”活动中的抵扣券、兑换券,仅能在指定商家使用且不能兑换现金,因此也被排除在虚拟货币之外。
二、监管对象界定:针对比特币发行、存储和兑换环节
明确虚拟货币的定义除了划定监管对象范围以外,还决定了应选择的监管方式。比如德国财政部裁定虚拟货币比特币是“货币单位”,西班牙国会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电子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殊商品,美国国税局倾向于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资产,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税收方式都有所不同。纽约金融服务局倾向于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资产。
第二条定义部分,对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进行了界定。虚拟货币商业活动(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 Activity)指涉及纽约或者纽约居民任一如下种类的行为:
(1)为传递而接受虚拟货币
(2)为他人保管、储存、持有、维护保管或者控制虚拟货币
(3)作为客户业务买卖虚拟货币
(4)从事零售兑换服务,包括将法定货币或其他有价物兑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其他有价物,或者进行不同形式的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5)控制、管理或者发行一种虚拟货币
可见“比特币牌照”将监管力度集中于比特币发行、储存和兑换环节,不包括消费、支付环节。对于仅仅利用虚拟货币来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服务的商家和消费者,实行牌照豁免。对虚拟货币商业活动的主体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赋予其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义务。这与我国将比特币交易平台作为主要监管对象的监管思路相近。
三、监管必要性:未来的支付需要建立信任
对比特币商业活动的参加者加强监管一度是业内人士的呼声,希望政府的监管可以让比特币获得合法的身份、排除竞争者、减少洗钱和安全问题对其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比特币牌照征询意见稿的推出,引起的反响却以负面为主。
“我们力争在保护消费者、根除不法行为与鼓励有益创新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设定一个常识性的规则对于虚拟货币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消费者资产的安全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纽约金融服务局负责人劳斯基说。
尽管遭遇诸多非议,监管规则改变了虚拟货币领域无法可依的混沌状态,长远来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反洗钱和网络安全三个领域的监管要求,有利于规范相关市场、鼓励更多人接受比特币。
正如前文所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的信用依赖于自我塑造,如果无法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任,这一自我塑造过程便无法完成。虚拟货币经营者涉嫌洗钱犯罪、遭遇黑客攻击、卷款跑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每一次都会造成虚拟货币价格或大或小的波动,正是因为声誉影响了人们的信心和预期,而信心和预期有进一步传导影响到虚拟货币的价格。因此强化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网络安全的监管,有利于虚拟货币维持良好声誉、稳定人们的信心和预期,辅助信用自我塑造过程的实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正从挖矿和炒币的阶段,向支付应用阶段过渡。炒币往往会催生价格泡沫,吸引投机者,而让人们忽视了虚拟货币真正的生命力来源于其支付功能。在美国,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家日益增多,规范的监管挤压投机泡沫,还原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本质。
载自:
极客金融